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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放射性物質之運送,指所有涉及放射性物質移動之作業及所遭遇之狀況。
包括包裝之設計、製作、維護;包件運送時之準備、交付、搬運、載運、貯存及到達目的地之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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