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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49條

核臨界安全指數為零之可分裂物質包件,得與非可分裂放射性物質之包件共裝於同一外包裝中運送。
核臨界安全指數不為零之可分裂物質包件,不得以外包裝載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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