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45條

以專用運送之包件,其外表面上任一點之最大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十毫西弗。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