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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託運物品除以專用運送外,其他個別包件或外包裝之運送指數均不得超過十。
運送指數在十以上或核臨界安全指數在五十以上之包件或外包裝,應以專用運送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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