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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運送之放射性物質包件中,除為使用此放射性物質所必要之物品及文件外,不應包含任何無關之物品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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