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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放射性物質交運文件及物質安全資料表,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編寫。
運自、運往或運經其他國家之放射性物質,其交運文件及物質安全資料表,應加註該其他國家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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