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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放射性物質包件在交運前,應符合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並由託運人或其代理人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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