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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運送包件總質量在五十公斤以上時,應將其允許盛裝之最大總質量,以清晰耐久之方式標示於包裝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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