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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放射性物質之運送,未能完全符合本規則規定者,得以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特殊安排方式運送。
前項作業為國際間運送者,應請求多邊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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