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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放射性物質各包件之設計、製造、試驗、文件建檔、使用、維護與檢查,以及運送與運送中之貯存等作業,均應建立品質保證計畫,以保證各項作業均能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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