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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放射性物質與未沖洗之照相底片間,應有充分之隔離。
計算分隔距離之基準為每次放射性物質運送時,對底片造成之輻射曝露,在○.一毫西弗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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