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封閉,其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擬訂之監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執行單位之組織。
二、場址保安作業。
三、環境輻射監測作業。
四、品質保證方案。
五、紀錄及檔案管理。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