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封閉,其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擬訂之監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執行單位之組織。二、場址保安作業。三、環境輻射監測作業。四、品質保證方案。五、紀錄及檔案管理。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