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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在興建或運轉期間,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重要安全事項時,非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前項所稱重要安全事項,準用第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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