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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永久停止運轉,其經營者應擬訂除役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實施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除役完成後,經營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檢查。
前項設施之停止運轉,未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持續達一年以上者,視為永久停止運轉;其除役程序,依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之除役,應於永久停止運轉後十五年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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