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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核子燃料之持有、使用、廢棄、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之申請許可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收取新臺幣六萬元。
於核子反應器設施、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內持有或使用核子燃料者,前項之審查費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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