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核子原料之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之申請許可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核子原料之過境、轉口之申請許可審查費,按申請文件所載鈾、釷重量累計,其收費基準如下:一、未滿一萬公斤者,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二、一萬公斤以上未滿十萬公斤者,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一萬元。
三、十萬公斤以上未滿二十萬公斤者,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二萬元。
四、二十萬公斤以上者,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三萬元。
於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內持有或使用核子原料者,第一項之審查費免予收取。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