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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主管機關督同國際原子能總署執行核子保防檢查,應就每一核子保防設施,每次收取新臺幣二十萬元檢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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