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依本法核發之執照,每件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千元。申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設施運轉人員證照,於申請時每人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參加主管機關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測驗者,於申請時每人收取測驗費及審查費各新臺幣一千元;核發證照時每人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換發時每人收取審查費及證照費各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