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放射性廢棄物之運送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一、低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二十萬元。二、低放射性廢棄物運送檢查費,每運次新臺幣十萬元。三、高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二百萬元。四、高放射性廢棄物運送檢查費,每運次新臺幣二十萬元。五、高放射性廢棄物運送容器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四百萬元。低放射性廢棄物之運送,每一運次低於一千公斤者,運送計畫審查費及運送檢查費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