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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放射性廢棄物之運送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一、低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低放射性廢棄物運送檢查費,每運次新臺幣十萬元。
三、高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高放射性廢棄物運送檢查費,每運次新臺幣二十萬元。
五、高放射性廢棄物運送容器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四百萬元。
低放射性廢棄物之運送,每一運次低於一千公斤者,運送計畫審查費及運送檢查費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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