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興建、運轉、封閉與免於監管審查費及場址特性調查、興建、運轉、封閉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一、場址特性調查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新臺幣一千萬元。二、興建、運轉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六千萬元。三、興建、運轉、封閉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二千萬元。四、封閉或免於監管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二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