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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興建、運轉、換發運轉執照、封閉與免於監管審查費及興建、運轉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一、興建、運轉、換發運轉執照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千萬元。
二、興建、運轉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八百萬元。
三、封閉或免於監管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八百萬元。
四、封閉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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