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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高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之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一、興建、運轉、換發運轉執照、除役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興建、運轉、除役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高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容器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二百萬元。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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