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用過核子燃料之輸入、輸出與運送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一、用過核子燃料安全管制計畫、運送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百萬元。二、用過核子燃料輸入、輸出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四萬元。三、用過核子燃料運送容器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百萬元。四、用過核子燃料運送檢查費,每運次新臺幣二十萬元。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用過核子燃料運送,每一運次低於五公斤者,其費用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