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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核子燃料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與運送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一、核子燃料安全管制計畫、運送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核子燃料輸入、輸出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萬元。
三、核子燃料過境、轉口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六萬元。
四、核子燃料運送、過境或轉口檢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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