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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受託人應指派檢查技術主管及檢查技術人員執行檢查工作。
受託人應檢送檢查計畫及前項人員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始得執行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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