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受託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從事放射性物料設施相關工程之規劃設計、製造、興建、品保、品管或檢驗、審查、試驗、研究或教育訓練四年以上經驗者。
二、機關(構)具有放射性物料設施檢查技術能力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