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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施工中建築物經主管機關複測確定遭受放射性污染,認有改善或拆除必要者,應通知該管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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