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偵測鋼鐵材所使用之輻射偵測儀器,每年應實施校驗至少一次。車輛自動輻射偵測系統每二週應自行實施警報系統功能測試至少一次,每年並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實施功能測試至少一次,測試結果應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