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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主管機關查證放射性污染來源所採行之各項措施,有關機關、團體、業者或個人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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