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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發現或拆除之放射性污染鋼鐵建材或放射性廢棄物,應運交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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