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主管機關發現建築物遭受放射性污染時之年劑量在五毫西弗以上者,經進行改善低於五毫西弗後,該戶建築物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工程費用之半數。但每戶以申請一次為限,補助最高限額依下列規定:一、發現時年劑量在十五毫西弗以上者,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二、發現時年劑量在五毫西弗以上,未達十五毫西弗者,為新臺幣四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