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選址小組應於選址計畫經主辦機關核定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報主辦機關公告潛在場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