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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經均勻固化後,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水泥或高溫熔融固化體機械強度以單軸抗壓強度測試,每平方公分應大於十五公斤;瀝青固化體機械強度以針入度測試,應小於一○○。
二、溶出指數應大於六。
三、經耐水性測試後,應符合第一款之規定。
四、經耐候性測試後,應符合第一款之規定。
五、經耐輻射測試後,應符合第一款之規定。
六、經耐菌性測試後,應符合第一款之規定。
前條第一款、第三款及前項規定之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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