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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申請能力試驗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一、中低活度核種分析能力試驗比對,每件新臺幣四萬七千元。
二、解除管制能力試驗標準件,每件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三、解除管制試樣活度能力試驗比對,每次新臺幣十萬元。
四、環境試樣放射性核種能力試驗(一)加馬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五千元。
(二)鍶九十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二千元。
(三)總阿伐/總貝他,每類樣品新臺幣一千元。
(四)氚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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