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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申請輻射度量儀器及人員劑量計校正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一、個人警報器、劑量筆校正,每具新臺幣一千元。
二、熱發光劑量計校正,每批新臺幣二千元。
三、現場污染及區域監測器校正,每台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逾五台者,第六台起每台新臺幣三千元。
四、環境輻射偵檢儀器校正,每台新臺幣三千元。
五、污染偵檢器校正,每台新臺幣三千元。
六、人員劑量計、輕便型及固定型輻射偵檢器等儀器性能評估,每部新臺幣一萬元。
七、醫用活度校正儀校正,每部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八、物質鉛當量測試,每件新臺幣二萬元。
九、材料半值層厚度測試,每件新臺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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