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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申請化驗、檢驗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一、環境試樣與人員生化分析(一)氚核種或加馬能譜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鍶九十核種分析(使用改良式吸附樹脂法),每樣品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阿伐核種分析(使用改良式吸附樹脂法),每樣品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四)直接輻射劑量率量測,每樣品新臺幣五百元。
二、濾紙總阿伐、總貝他之污染擦拭計測,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三、水樣、植物、土壤及粉狀物之總阿伐、總貝他活度計測,每樣品新臺幣二千元。
四、提供環境及人員生化分析參考試樣(一)加馬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二萬元。
(二)鍶九十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二萬元。
(三)總阿伐/總貝他,每類樣品新臺幣一萬元。
(四)氚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一萬元。
五、放射性廢棄物解除管制量測(一)桶型廢棄物加馬比活度量測(Q2),每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桶型廢棄物加馬總活度量測(SWAM2),每桶新臺幣八千元。
(三)箱型廢棄物加馬總活度量測,每箱新臺幣三千元。
六、測試報告出具(一)環境試樣放射性核種分析實驗室英文測試報告,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二)環境試樣放射性核種分析實驗室中文測試報告,每份新臺幣三百元。
七、其他各類樣品化學成分、元素、核種檢驗分析之事項及收費基準依附表一。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技術服務事項需至現場收取樣品者,依下列規定加收費用:一、新竹縣以北及宜蘭縣地區,新臺幣三千元。
二、苗栗縣以南,雲林縣以北地區,新臺幣八千元。
三、嘉義縣以南地區,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四、花蓮縣、臺東縣及離島地區,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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