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執行單位應配合本會、本會所屬資助機關查核研發成果之運用情形,本會、本會所屬機關得將查核結果列為獎補助審查指標。經查核如有未依規定切實辦理者,除通知限期改善外,本會、本會所屬機關得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分獎補助。本會及政府審計人員為監督研發成果之運用及管理,得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查訪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運用情形、紀錄、收支報表或帳簿等相關文件,執行單位應予配合。本會各所屬機關應定期向本會提出研發成果運用情形;必要時,本會得要求各機關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