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研發成果公告後,經執行單位認定不具有運用價值者,得於公告五年屆滿前四個月起,為讓與之公告;公告後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並提報本會備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