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執行單位不得自行將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一、於招標文件明定。二、因生產設施或技術特殊,為穩定國內供貨需求,造福國人,以落實本土化政策。三、研發成果商品化有助於整體產業發展,經執行單位公告後一定期間仍無國內企業願意製成商品銷售。四、因應產業緊急狀況需將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五、基於維護產業發展需將研發成果製成商品,供銷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