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執行單位基於公益之目的,經本會核准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授權其他學術、研究機構、企業或民間團體,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
前項無償授權期間不得逾五年。
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