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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本會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會應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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