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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期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處理。
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依法令規定程序,函報本會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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