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或清冊,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
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總目錄或清冊,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