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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從事開採、提煉、使用、處理、貯存天然放射性物質等場所轉作其他用途,造成一般人之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前項場所轉作其他用途者,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檢附輻射安全評估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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