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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天然放射性物質達第三條所定一定值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公告納入本辦法管理(以下簡稱公告納管)。
前項公告,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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