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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一、供作輻射源使用之天然放射性物質。
二、含天然放射性物質之事業廢棄物或開採、提煉、使用、處理或貯存天然放射性物質等作業所衍生之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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