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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天然放射性物質:指天然生成且含有鈾、釷、鉀等天然放射性核種或含有其衰變後產生的放射性核種之物質。
但不包括核子原料及核子燃料。
二、活度:指一定量之放射性核種在某一時間內發生之自發衰變數目。
三、活度濃度:指單位質量之活度。
四、建材活度濃度指數:指建材中所含天然放射性核種活度濃度與其活度濃度因子比值之和;其計算公式,依附表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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