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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主管機關對開採、提煉、使用、處理、貯存天然放射性物質作業之場所,得隨時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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