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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衍生廢棄物之清理,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於三十日前提出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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