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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衍生廢棄物於處理、貯存、運送及清理作業過程中發生意外事件或發現遺失、遭竊或受破壞時,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於發生或發現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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